-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5-00256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5-06-20
- 名 称: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349号提案的答复 主 题:
- 文 号: 苏发改案字〔2025〕201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349号提案的答复
李峰、许继金、孙强、徐鹏、刘海东、业成、匡华、潘军宁、徐长军、张鹏飞、宫雪非委员:
委员们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LNG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江苏省液化天然气(LNG)产业布局具备先发优势,现已投入运营中石油如东、广汇启东及中海油滨海三处沿海LNG接收站,累计年接卸能力达1500万吨,规划在建五座沿海接收设施以及两座长江内河接收站。同时,沿海LNG接收站建设的22座大型LNG储罐形成储气能力26.4亿立方米,产业发展存在较大潜力。
一、关于建议“制定LNG产业与船舶产业融合发展规划”
近年来,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对LNG产业上下游发展高度重视,积极开展LNG与船舶产业融合发展相关政策研究。省工信厅联合我委等部门出台了《江苏省新能源船舶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引导和推动LNG船舶产业健康发展,鼓励重点航运企业建造LNG燃料动力船舶,鼓励企业采取微引燃气体发动机、可移式LNG燃料罐技术。下一步,将按照三年行动方案部署,积极推动新能源船舶设计研发机构能力提升,加强绿色新能源典型船型研发,以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设计建造为导向,积极推进长江、大运河等内河船舶、江海直达船舶及省内沿海船舶采用新能源。
二、关于建议“在省内推广LNG换罐加注业务”
江苏省在水运领域应用LNG方面起步较早,省政府设立了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示范省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推进气化内河工作。针对船用加气站建设运营,多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内河船用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5〕808号)、《关于规范内河船用LNG加注站建设运行的指导意见》(苏交海〔2017〕2号)等文件,为推进内河航运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动力,助力航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支撑。目前,省交通运输厅已在推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展LNG动力船舶换罐模式课题研究,并在徐州开展了LNG动力船舶换罐模式试点工作,运行情况良好。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开展LNG换罐加注业务相关研究,在政策范围内,加快推动LNG换罐加注业务发展。
三、关于建议“支持在LNG接收站等设施附近建设LNG罐箱堆场”
近年来出于安全性考虑,推动LNG罐箱堆场建设存在一定困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明确:“对于同时具备建设地下储气库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条件的地区,应在总体把握储气规模的前提下,遵循以地下储气库为主,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合理、适度的原则。政策文件提到的LNG罐箱,具有运输和周转灵活的特点,但LNG罐箱的应用尚缺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多式联运和集中储存、终端供气应用等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的支撑,因此尚不适宜作为本规范建议采用的气源储备方式列入条文。”
我省在政策允许的框架内积极尝试突破,同时加快推进新型LNG设施研发和建设,结合年度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申报,支持企业围绕新船型、高端海工装备等进行攻关突破。惠生清洁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产品FLNG被中国科学技术部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发布的第二代全新浮式液化天然气(FLNG)装置,比一代方案节省约35%的碳排放,创新研发的3.0MTPA浮式天然气液化装置技术属国内首创,研发的浮式绿甲醇装置方案获得法国必维船级社颁发的原则性认可。
目前,《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准》(GB/T51312-2018)已发布,但船用加气站及换罐式加注站规划建设需充分结合防洪、行洪及水利工程安全等相关要求。下一步,将结合LNG动力船舶换罐模式课题及徐州LNG动力船舶换罐模式试点工作,在可行范围内进行审慎研究。
四、关于建议“促进LNG重卡推广应用”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要求,“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列示差异化收费方式,不包括对不同动力来源的车辆实施差异化收费。经省交通运输厅研究,现暂不具备出台LNG重卡高速通行费优惠政策的条件。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科学布局和建设LNG加气站,完善LNG重卡推广应用基础条件。结合运力更新、黄标车淘汰等工作,积极鼓励道路运输企业购买使用LNG重卡,加大在矿区、港口、工业园区等场景的应用,推动行业节能降碳。
五、关于建议“对新建和改造的LNG动力船予以资金补贴、减碳补贴、制定LNG价格机制等”
自去年8月2日起,省工信厅结合两新政策,开展了新能源动力船舶报废更新工作,积极鼓励相关企业建造新能源动力船舶,组织申报相关新建船舶资金补贴。
为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用户终端用气成本,我省先后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1号),完善细化成本审核方法,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引导企业改善管理和降本增效;以及《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发改价格发〔2023〕989号),明确了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据了解,广东、浙江等地天然气供销体系分为上游气源企业-省属管道天然气企业(省级国有或国有控股)-城镇燃气企业-用户4个层级,特别是广东地区城镇天然气管道由省属企业统建统管。江苏不同于以上两省,没有统一的省属管道天然气企业,为3级供销体系,因此,城镇燃气企业终端平均销售价格低于其他两省,以南京和杭州为例,南京的工商业终端销售价格比杭州低25%。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督促各地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六、关于建议“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天然气管道‘一张网’政策”
按照国家管网体制改革精神,我省致力于打造“X+1+X”市场格局。推进上游气源多元化,巩固提升广汇、中海油等已投产供气项目及协鑫、华电、国信、华润等在建供气项目。积极拓展三大油外管道气供应商,巩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直供我省天然气资源。我省全力推进省级管网与国家主干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建设,在多轮反复协商的基础上,搁置双方资产融合异议,共同将“物理、调度、商务”一张网的融合模式在江苏先行先试。2024年底,省沿海输气管道淮建盐段建湖分输站与中俄东线盐城分输清管站互联互通工程已建设完成,实现全国首次省级管网以上下载模式与国网互联互通。2024年11月,国家管网同意新增海门、淮安2处互联互通点,目前正按时序进展有序推进。
下一步,我们将大力推动储气库与接收站之间协同发展,实现江苏所有接收站、储气库与干线管网联通,发挥站库市场供需和价格调节能力,鼓励下游大用户企业以城镇燃气管道代输、自建管道等方式直签或自采气源降低用气成本。
七、关于建议“支持在苏气源企业新建2-4台9H级燃气调峰机组”
燃机发电是我省电力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我省气电装机规模约2200万千瓦,位居全国第二;发电用气107.5亿方,占全年用气量比例超过30%。我省支持在苏气源企业在国家控制规模总量范围内参与省内大型燃气机组建设,鼓励气源企业参股在建项目。后续如有新增项目需求,支持有关企业参与省内项目遴选。
衷心感谢委员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