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5-00205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5-06-04
  • 名       称: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842号提案的答复 主       题:
  • 文       号: 苏发改案字〔2025〕131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842号提案的答复

2025-06-22 来源:阳光发改


黄圣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数据定价标准化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数据特性复杂,数据交易面临确权难、定价难等挑战。您提出的制定分级分类定价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有关建议对做好数据定价相关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借鉴价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对探索构建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作了原则规定。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定价范围、程序、标准、评估等作出明确规定。

省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数据定价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注重从两个方面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一方面,切实发挥价格政策的调节作用。联合省数据局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结合起草制定《江苏省数据条例》《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的意见》,研究提出我省数据定价相关原则性要求,切实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另一方面,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突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合理降低获取数据门槛,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同时,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努力降低社会用数成本。

我委会同省数据局目前正组织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的经营成本进行测算调查。后续将严格落实《通知》要求,按程序积极推进我省数据定价工作。一是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我委会同省数据局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二是省数据局统筹考虑销售规模、算力和存储等资源使用等因素,可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形式,制定各类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三是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四是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实现情况定期开展评估,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更好适应公共数据行业发展变化快的特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我委将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不断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作用,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助力优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6月4日


分享至: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