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5-00167 分       类: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5-05-15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年碳捕集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       题:
  • 文       号: 苏发改能审〔2025〕62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项目为改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占地面积19278平方米。项目建成运营后,年消耗电力2485.48万kW·h、中压蒸汽(3.9MPaA、410℃)142726.32t、低压蒸汽(1.6MPaA、201.4℃)4672.80t、氮气24万m3、压缩空气1188万m3、仪表用压缩空气63.36万m3、循环水1558.66万t,年外供凝结水(常压、50℃)142726.32t,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8329.23tce(当量值)。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年碳捕集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2025-06-02 来源:阳光发改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年碳捕集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苏发改能审〔202562


无锡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上报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年碳捕集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锡发改资环〔2025〕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311-320257-89-02-866970,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建成运营后,年消耗电力2485.48万kW·h、中压蒸汽(3.9MPaA、410)142726.32t、低压蒸汽(1.6MPaA、201.4)4672.80t、氮气24万m3、压缩空气1188万m3、仪表用压缩空气63.36万m3、循环水1558.66万t,年外供凝结水(常压、50)142726.32t,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8329.23tce(当量值)。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期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5515

分享至: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