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较节能审查意见出现变动,该如何处理?
2024-11-13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答:
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经论证对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主要用能工艺、设备及用能品种等均未发生变动的项目,原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同意变更的意见,否则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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