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3-00454 分       类: 其他事项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3-08-31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3-09-16
  • 文       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3〕920号 主       题:
  •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9-16 来源:阳光发改



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3〕920号



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申请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苏人社函〔2023〕24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3〕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12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23〕23号文件规定,同意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务费和考试费,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考试收费标准

(一)纸笔考试

《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科目实行纸笔考试,收费标准为 75元/人·科次(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

(二)电子化考试

《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科目实行电子化考试,收费标准为 90元/人·科次(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

三、严格收费管理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考务费上缴中央国库;收取的考试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考试收费缴库时暂填列“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9950)科目。

四、加强收费监督

收费单位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要认真做好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变更报告,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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