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1-00236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06-25
  • 名       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23号建议的答复 公开日期: 2021-07-02
  • 文       号: 主       题:
  • 主  题  词: 价格 电价 用电
  • 内容概述:
  • 时       效: undefined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23号建议的答复

2021-07-02 来源:阳光发改

龚育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养老社区享受和住宅电费同等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销售电价定价原则、总体水平和分类结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价格管理建议,并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明确,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2019年调整为登记备案),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根据您所提建议描述的情况,如养老社区尚未经法人登记和养老机构备案,经确认社区内确实为老人居住生活用电的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办公等其他设施应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养老机构在完成法人登记并向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后,机构全部用电可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每千瓦时较居民生活用电基本电价高2分钱)。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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