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05-03109 分 类: 本委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05-08-05
- 名 称: 关于调整交通部门所属船闸过闸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05-08-19
- 文 号: 苏价服[2005]188号 主 题:
-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有效
关于调整交通部门所属船闸过闸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2005-08-19
来源:阳光发改
关于调整交通部门所属船闸过闸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苏价服[2005]188号
苏财综[2005]44号
苏交航[2005]1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京杭运河苏北航务管理处:
为保证船闸正常运行和安全畅通,促进水运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便于社会监督,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核准,现将我省交通部门所属船闸过闸费征收方式调整如下:
一、各类船舶不分空载和重载,均按照船舶证书中核定的总吨位收费;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仍按照立方米收费。对无船舶证书或者船证不符的,参照同类船舶的总吨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
1、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0.6元/次.总吨位;
2、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0.4元/次.总吨位;
3、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0.4元/次.立方米。
(二)其他船闸:
1、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0.7元/次.总吨位;
2、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0.5元/次.总吨位;
3、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0.4元/次.立方米。
二、定性确认船舶超载、超长、超宽,对超载船舶不再核定超载量。对装载货物后船舶吃水超过核定载重线,或者装载货物超过船舶长度、宽度的,根据超载、超长、超宽的程度,在正常收费基础上加收50%~100%。
三、为加快我省航道、船闸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对利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修建航道、船闸的,根据收费还贷、统借统还的原则,由省物价、财政、交通部门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以上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内容,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
2005年8月5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