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05-03109 分       类: 本委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05-08-05
  • 名       称: 关于调整交通部门所属船闸过闸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05-08-19
  • 文       号: 苏价服[2005]188号 主       题:
  •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有效

关于调整交通部门所属船闸过闸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2005-08-19 来源:阳光发改

关于调整交通部门所属船闸过闸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苏价服[2005]188号

苏财综[2005]44号

苏交航[2005]1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京杭运河苏北航务管理处:

为保证船闸正常运行和安全畅通,促进水运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便于社会监督,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核准,现将我省交通部门所属船闸过闸费征收方式调整如下:

一、各类船舶不分空载和重载,均按照船舶证书中核定的总吨位收费;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仍按照立方米收费。对无船舶证书或者船证不符的,参照同类船舶的总吨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

1、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0.6元/次.总吨位;

2、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0.4元/次.总吨位;

3、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0.4元/次.立方米。

(二)其他船闸:

1、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0.7元/次.总吨位;

2、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0.5元/次.总吨位;

3、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0.4元/次.立方米。

二、定性确认船舶超载、超长、超宽,对超载船舶不再核定超载量。对装载货物后船舶吃水超过核定载重线,或者装载货物超过船舶长度、宽度的,根据超载、超长、超宽的程度,在正常收费基础上加收50%~100%。

三、为加快我省航道、船闸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对利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修建航道、船闸的,根据收费还贷、统借统还的原则,由省物价、财政、交通部门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以上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内容,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

200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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