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03-01966 分 类: 本委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03-11-19
- 名 称: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03-12-03
- 文 号: 苏价农〔2003〕373号 主 题:
-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有效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价农〔2003〕373号
各市物价局:
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规范农村收费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江苏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加强民主监督,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国家和省有权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第三条 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发放公开信、公示册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多渠道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将公示内容与农民负担监督卡合并,公示到户。
第四条 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
第六条 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乡镇政府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乡镇收费部门和单位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工作,由执收单位负责。
第七条 乡镇政府应在政务公开栏中(有条件的乡镇可单设公示栏)公示由乡镇政府各主要部门组织收取或代收的相关的价格和收费,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供水、电力、电信、邮政、学校及医院等各类有涉农收费的主体,应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公示相关价格和收费。
第八条 村行政组织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主要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公示的地点要选择在农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
第九条 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的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公示前应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收费部门和单位公示的内容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公示应符合有权价格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长期放置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本着“谁设立,谁管理”的原则,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应及时更换、维修,确保公示内容看得清,读得懂,留得住。
第十一条 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公示内容已过时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和传递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更新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等所需的经费,各地应本着“财政部门争取一点,价格部门拿一点,收费部门出一点”的原则解决。严禁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向农民转嫁和摊派公示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各地应结合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应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建立监督站,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村干部和退休干部职工,作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义务监督员或固定联络员;在行政村选择公道正派、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并乐于为村民服务的农民代表为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创造条件,对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进行价格(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培训,提高义务监督员的政策水平。
第十四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对按规定应公示尚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